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的相关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综合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制作《综合社会保险卡》,并通过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体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已领取《综合社会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在社保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进行划卡购药。
(二)《补充规定》实施以前的《综合社会保险卡》作废,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换。
(三)参保人员应保管好医疗个人账户密码,需要变更密码时,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药店进行修改。
(四)参保人员如遗失或损坏《综合社会保险卡》,须及时凭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同时办理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受挂失或补办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补发新卡。
(五)医疗个人账户只能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滋补品、化妆品、保健品等均不得从医疗个人账户中支付。
成都市社保局地址:
成都市二环路营门口立交桥侧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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