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应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情形。
携带材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法院破产裁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4)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
办理时限:
即时
办理地点及电话: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座205室85028079
市南区办事处福州路8号86010701
市北区办事处延吉路38号83668971
四方区办事处庆安路21号85645310
李沧区办事处兴华路30号8463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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