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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条例:年终奖不计入养老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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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在去年12月一审过后,于今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各种渠道共收集到意见、建议达5000多条。

  【焦点1】

  在内地的缴费年限能不能转移接续过来?

  【新规】保留原则性规定,市社保部门将在配套办法中全面细化

  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市民反映,不是通过调工调干方式入户(随迁入户、购房入户)的参保人,虽然内地养老保险关系账户的钱可以转过来,但是在内地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工龄)却不能转移接续过来,目前我市社保机构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暂时是不将参保人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作为在我市计发养老待遇的缴费年限。

  目前,《(草案修改建议稿)》仍保留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原则性的规定,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刘曙光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不仅涉及市民反映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问题,还涉及养老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养老待遇的分段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市社保部门提出将在条例配套实施办法中,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一系列问题作全面细化规定。

  【焦点2】

  为何只有户籍人员才能继续缴费?

  【新规】继续缴费人员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参保人

  有市民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继续缴费的规定区分了户籍与非户籍,限定只有户籍参保人才能继续缴费,市民认为这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人为附加了继续缴费的条件,对非户籍的来深建设者不公平。

  刘曙光说,市民提出的意见合情合理,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将继续缴费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了非户籍参保人,规定如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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