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四)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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