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个人未依法缴社保“双亏”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总是企图逃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而部分劳动者则自恃年轻力壮,觉得每月花费一笔不菲的费用购买社会保险不划算,自己也不愿意买。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因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而“双亏”的案例。
●“自行购买社保”引发案件纠纷
2010年9月,时年25岁的喻某入职某皮革公司担任土木工程师,以完成该公司一期工程为合同届满期限。此前,喻某曾在广州市购买过社会保险,考虑到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喻某与皮革公司商议,表示社保自行购买。公司基于省事省钱的考虑没有提出异议。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支付喻某月工资和各种保险(养老保险、医保由喻某自行办理)等在内的综合月薪共计人民币4500元。然而,人有旦夕祸福。2011年4月份,喻某突然身体不适,并被确诊为患左下肺腺癌病。同年7月份,喻某先后4次在广州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3929.41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皮革公司由于没有为喻某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喻某患病住院期间无法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喻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期间,喻某因患左下肺腺癌病逝。仲裁裁决作出后,喻某家人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赔偿问题庭审陷入僵局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社保由喻某自行续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各种保险费用给喻某后,喻某没有按照约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使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过错完全在喻某。“医疗费用应由喻某及其家人自行承担,要求公司承担全额医疗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喻某家人则认为,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依法为喻某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喻某在患病期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过错应在于公司,公司应按照喻某的实际工资,支付医疗期工资及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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