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重庆生育保险的就医管理规定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生育保险的就医管理规定

  重庆生育保险的就医管理规定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重庆生育保险的就医管理规包括:

  1、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就医时,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