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已全面施行
2008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后,特别是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以来,徐州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今年上半年,在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徐州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审计、编办等部门多次协商、精心测算,共同提出了《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将包括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等纳入参保范围,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不同单位性质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同时,这也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大决策,是惠民之策、利民之举,说明我市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更进一步;标志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构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深远的影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