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配偶未就业可享生育医疗费
昨日,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透露,7月1曰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不仅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亦有新的规定。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稆事业保险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其他证明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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