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清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以核销,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今天从省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近日发出了关于《妥善处理欠费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予以免除。
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关闭破产基准日起只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进入关闭破产法定程序欠费企业的清算组预算破产财产(包括财政补贴等)在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后,无力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除单位缴费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应当如数补缴外,其余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于无力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滞纳金可以按照上述程序予以核销。无力清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以核销,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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