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司法实践中,“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均不能视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也不能作为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的依据,比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为何某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虽然部分险种晚于其入职时间,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甲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因此,本案中何某以甲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合同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