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工伤赔偿难的问题。
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即使千辛万苦走完了所有的工伤处理程序,最终拿到了确认工伤赔偿数额的法律文书,等待他的仍然可能是遥遥无期的赔偿。因为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赔偿的义务,早已经通过瞒天过海的战术,把财产转移了。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有指望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新《条例》是2011年1月1日实施,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新《条例》应该与《社会保险法》接轨。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一个过渡。
考虑到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很难保证有些地方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考虑,而将过渡性条款作为长期过渡,事实上架空《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类似的例子并不罕见。既然如此,为何不从现在开始就和《社会保险法》接轨呢?
工伤保险制度是最能体现社会法理念的法律制度,而当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待解决的实际难题,又为我们创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实践的社会土壤。我们期待着,《工伤保险条例》乃至未来的工伤保险法律能够早日解决工伤农民工维权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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