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血友病等特殊病不仅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更成为很多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费负担,从2011年起,云南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今后,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癫痫、血友病可在一定项目范围内报销。
成年人患上述特殊病,其门诊医疗费在二级医院可报销65%,在三级医院可报销55%。
学生、儿童患有白血病、血友病及恶性肿瘤,其门诊医疗费在二级医院报销70%,在三级医院报销6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7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实行一次起付标准,即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
而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相关人士提醒,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纳入报销,必须有确切的病理诊断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明确的临床诊断,并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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