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北大赛瑟论坛上表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近2万亿,虽然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5万亿,但并没落实到对应的个人账户。一方面职工个人账户大部分是空账,另一方面已有的积累资金保值增值无门,物价水平快速上涨,实际上处于缩水和贬值状态,应对老龄化的长期资金平衡压力巨大。(《经济参考报》4月20日)
作为老百姓的“安身立命”钱,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核心,对安全性有着强烈的要求。但近年来,社保基金被挪用、被侵吞的案件时有发生,老百姓的“养命钱”在灰色的通道中无端蒸发或神秘消失,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无门,实际上处于缩水或贬值状态,更是对社会保障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杜绝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保基金监管的目标应该定位于安全与保值增值两个方面。当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保值增值应该让位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因“安全需要”为由限制了保值增值,即过度强调安全目标而抹煞了保值增值目标,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才是正确选择。
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完全以政府为主导型,政府部门集各项权力于一身,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合二为一,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基金收益率低等问题。社保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大部分基金作为政府预算的一部分,投资风险由财政部门承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有学者将其形象地概括为“松监督、严管制”。所谓“松监督”,是指制度约束的缺失导致监管漏洞,为暗箱操作预留了空间。由于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滞后,造成监管主体缺乏规范的执法依据,使得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明显弱化。所谓“严管制”,则是指政府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其他市场化行为的设定了非常严格,束缚了社保基金正常的投资、运营活动。这固然有利于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但人为割裂了社保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关联,无疑加大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难度。
社保基金社会保障属性,决定了必须强化监管者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上海社保基金案发生之前,很多地方出现的违规挪用社保基金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对行为人的处罚普遍较轻,多以行政处罚终结,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监管者的权力和风险不成正比,便导致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铤而走险者层出不穷。社保基金的违规操作与挪作他用,隐含着巨大风险,因而强化法律责任就显得非常必要。对监管者而言,必须重塑其监管者角色,要求其独立行使监管职责,尽一个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对于违法者来说,必须构建一套严格惩戒机制,用“重典”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与惩罚功能。
在一个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制度下,管理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幕交易与暗箱操作在所难免。因此,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赋予社保基金所有人知情权与监督权,构建高度透明的管理体制和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打破社保基金长期处于社保部门的封闭运作的状态乃大势所趋。所有人理应有权获悉自己财产运营的状态,管理者也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此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社保基金的发放、收支结余等情况,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高度透明的状态,才能不被扭曲和异化,才会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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