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城镇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启动,认定时间为4月下旬至6月底。届时,各县区将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
据介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持有当地常住居民户口的城镇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在单独分户后,也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据了解,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待遇;因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先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后,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待遇;对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进行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并由其户籍所在地镇(街)或村(居)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取消其低保待遇: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无故拒绝就业的;家庭中拥有汽车或多套住房,近期新购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无正当理由,家庭人均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未及时申请半年审核)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在享受低保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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