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地区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对我区城镇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120元,参保职工个人缴费不变,财政供养人员由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元,非财政供养人员由单位补助5元,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每人每月10元。财政补助部分由地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对于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转外就医交通费按标准实报实销。一是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包干,在统筹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天20元,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天25元;二是转外就医交通费,凭经办机构外转文书,可报销一次,转院途中产生的交通费,按长途客车、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标准实际发生额报销;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转入院前该两项费用合计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凭据报销,最多不超过5天。
自9月1日起,提高生育医疗费包干标准。调整后,顺产从1200元提高到1400元;助娩产从1800元提高至2000元;剖宫产从3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劳动收入家庭一次性生育补助费标准从2500元提高至3000元。对符合计划规定未生育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补助标准从300元提高到500元;对生育后因节育措施失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补助标准从200元提高到400元。
据悉,除工伤保险相关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其他三项都从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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