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恢复四项社保缴费费率
昨天,记者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金融危机期间的下调部分社会保障缴费费率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从2011年1月1日起,长沙市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2009年前标准执行。
为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长沙市降低了市本级参保单位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执行期限到2010年12月底。根据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长沙市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2009年前的标准执行,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按2%缴纳单位部分失业保险费;按0.7%缴纳单位部分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不再下浮一档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随同恢复至2009年前标准征缴,即:记划个人账户的按10%的比例征缴;不记划个人账户的按5.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4.8%)的比例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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