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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当切实关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之间的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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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领取养老金之后,低保对象的收入水平应该上升一大块。所以,他们退出低保是正常的制度交替衔接的结果,不应该大惊小怪的。

  报载,财政部领导最近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表态:“中国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明年全国所有60岁以上的1.7亿多参保老人,都可以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六普”的调查数据告诉我们: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财政部领导传递给我们的利好消息,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在2012年将实现全覆盖。

  在2009年国家开始推行“新农保”时,作出的规划是10年实现“全覆盖”。在今年年初的“两会”上,把这个规划提前了5年,同时又开始积极推行“城镇居民社保”,当时的说法都是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覆盖”。现在提出在2012年即可实现“全覆盖”,应该是与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的精神是一致的。

  必须看到,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迅速扩大,一定会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譬如社会救助制度之间出现制度衔接的问题。2011年,低保对象的“清退”问题引起高层的重视,一些省份数万人被“清退”,似乎表明这项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极大的纰漏。实际上,这可能是一些地方民政部门为了夸耀“政绩”——制度实施公正、节省政府开支,等等——而用词不当,对绝大部分低保对象来说,规范的说法应该是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

  试想,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的“40、50”人员,到现在十几年了,不正是“50、60”,到了退休年龄了。在转制并轨时由“下岗”转为“失业”的人员,他们的养老保险费是交过了的,所以他们现在应该享受养老保险金了。一般来说,在领取养老金之后,他们的收入水平应该上升一大块。所以,他们退出低保是正常的制度交替衔接的结果,不应该大惊小怪的。

  然而,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保”普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之后,养老保险和城乡低保这两项制度之间在衔接上还真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前不久,到一些省去讲课,内容是“社会救助”。在就讲课内容进行讨论时,有基层民政干部向我提问: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领取养老金后,原来享受低保的保障对象的低保金应该如何处理?这涉及的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项待遇?二是目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保”提供的保险金,其标准一般都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如果可以同时享受两项待遇,保险金是否应该计为收入?

  对于第一个问题,就社会保障的理论而言,一个人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是正常现象,因为在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中这两项制度应该是互补的、相辅相成的。国际经验表明,社会救助的一项功能就是对领取了社会保险金后仍不敷家用的家庭作“收入维持”的补贴。

  对于第二个问题,一般来说,享受城乡低保唯一的标准就是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如果低保家庭中有人领取了养老金,应该计为收入。然后再按家庭人口计算平均收入。假如还是低于低保标准,就仍然可以享受低保的差额补助。

  当然,这样做,在一部分享受“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保”的低保对象身上可能会体现不出这两项制度的好处,所以建议,像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将保险金按70%或80%计入收入。这就需要财政部、人社部和民政部进行协调,就这个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从技术上而言,这应该不是困难的事。及早考虑,避免事到临头又出现制度衔接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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