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人社〔2011〕12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职工医保的运行实际,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起付标准),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标准由70%调整为60%。
二、取消原政策中“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个人自付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30%”的规定。
三、参保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所补缴的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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