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笔社保滞纳金下月开收
自9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会保险费将根据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日前,本市印发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人单位违规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费作出处罚规定,根据本市社保缴费“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征缴模式,社保滞纳金将从下月起开收。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自《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的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本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征缴模式,欠缴起始之日的计算应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欠缴,而7月社会保险费的正常收款月应为8月,所以欠缴的起始之日应以9月1日为界。对于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暂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