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布2011年社会保险待遇及缴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的《关于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宁夏2011年社会保险待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数据,宁夏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144元。涉及以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因工伤残人员护理费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39144元执行。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以此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是从2011年起,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宁夏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宁夏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宁夏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二是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自治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三是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54321”政策范围,延长到2011年底。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宁夏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2009年度宁夏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20449元)。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收取。一是鼓励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足额补缴欠费,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可以免收滞纳金;二是2011年7月1日以后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三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对以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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