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应规定,当股东实缴出资额与股权不一致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写明,以起到公示效果,达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此外,明确承认优先股制度,规定优先股的种类、入股资格要求以及优先股在利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赎回与转换方面的权利。
《21世纪》:这样修改《公司法》意义何在?
王文京:如果允许出资额与股权在一定条件下不完全对应,就可以使公司成立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有利于对投资者和公司提供有利条件,有利于刺激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简化公司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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