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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未参保即日起可办职工养老险惠及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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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今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

  超龄人员未参保即日起可办职工养老险惠及30万人

  如何发放

  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放

  养老待遇如何计发?该负责人解释,养老待遇分月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两类,月养老待遇就是大家所称的“养老金”。

  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今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

  他进一步解释,缴费性养老金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以缴费15年计算,养老金为680元;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就是在1993年2月前在企业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年满70周岁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及其以上再增发50元。

  此外,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

  政策解读

  1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怎么处理?

  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今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具体办理时,由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已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超龄人员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并从其享受超龄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怎么处理?

  已按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按超龄人员政策参保,但应从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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