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高新区两项社会保障一体化的举措走在苏州市前列,其中之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一体化,另一项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2005年5月,高新区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2010年6月,高新区出台了《苏州高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按照“不增加区镇两级的财政支出、不加重参保人员个人的负担、不降低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的“三不”原则和要求,确保了新、老农保办法之间的平稳过渡。同时建立了老年农民基础养老金与市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接轨,率先在待遇上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
2012年1月,《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根据要求,高新区将原参加新农保人员全部纳入市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从而在率先实现待遇一体化的基础上,在制度上也达到了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居民看病不发愁
今年52岁的宣师傅,家住高新区通安镇华通花园二区。去年查出患有恶性肿瘤,住院共花去了17.8万余元,市居民医保报销了14万余元,同时给予3100元的年度医疗救助金。在此之外,区医保给予住院特病救助金7717.07元,他个人仅承担了3万元医疗费。
20年来,高新区医疗保险待遇稳步提升。2007年之前,高新区居民可以享受农村医疗合作社的医疗服务。2007年5月,高新区对征地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村统筹医疗保障的制度和办法进行全面整合,率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区域性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区医保参保对象覆盖了除参加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外区内所有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区划调整前本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以及区划调整后从区外迁入的人员,让居民看病不发愁。
“个人承担小头,政府补贴大头”的形式,实现了高新区医保的筹资标准及享受待遇的逐年提高。2012年4月起,高新区将医保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调整到600元,参保人员的门诊个人帐户金额由每年200元调整到300元,并同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住院及相关医疗补助、救助等医保待遇标准,扩大了特殊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至2012年,高新区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率达到了80%-90%,高新区还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四个病种作为特殊医疗救助,在按比例支付住院费用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再救助70%;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在区内所有及区外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实时划卡。
2012年,高新区又推动居民30种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居民个人只需缴费5元。作为对医保补充的险种,帮助百姓解决了实际难题,也是高新区率全省、全国之先的一项创新之举,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看病负担,基本解决了老百姓因病致贫的困难。此外,高新区还设立了重大疾病险,对患有30个病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1000-10000元的定额赔付。据透露,2013年,高新区社保局将把重大疾病保险变更为大病医疗保险,对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的费用进行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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