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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新农合”不予报销范围元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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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区合管办获悉,为规范“新农合”补偿方案,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公平性和高效性,我区划定“新农合”不予报销范围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2013年度“新农合”不予报销范围元旦起执行

  近日,记者从区合管办获悉,为规范“新农合”补偿方案,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公平性和高效性,我区划定“新农合”不予报销范围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方案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机动车辆所致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包括搭乘或经营运营性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单位或私营企业从业期间的工伤事故(包括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

  因医疗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医疗纠纷的。

  因打架斗殴、吸毒、自杀、自残、酒后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疾病费用;未经批准转诊的医药费用,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药费用;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按摩、美容、假肢、义齿、配镜等特殊医药费用;就医交通、陪伴、超标准床、会诊、伙食、出院等费用;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孕产妇节育的医药费用;与住院报销疾病治疗无关的医药费用;违反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所发生的费用。

  方案中对“新农合”定点医院、参合农民提出要求,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如采用造假、转借医疗卡,私开、乱开医疗专用收据等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一经发现,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回被骗取的全部资金,并处以相应处罚,追究相应责任;对参合农民家庭成员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补助政策,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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