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的法人代表已满50周岁,女性,还能补缴从营业执照开始月到现在的社保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补缴期间有雇员并且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您可通过个体工商户进行补缴。
对缴费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缴费单位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需提交的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SF094;
2、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4、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建议缴费单位经办人可联系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具体补缴手续。或可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由工作人员了解您的所属区后为您作出指引。
二、以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如已经参保但欠费的,可以根据《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补缴,但是对于未在企业任职且未按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的补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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