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3年8月18日,张某入职某幼儿园工作,任职保育员,2006年11月17日,某幼儿园曾向全体员工开会讨论购买社保问题,针对员工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的增加工资50元/月及购买团体意外险,张某申请了不购买社保。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张某经申请于2009年7月31日正式辞职。另外,某幼儿园于2009年9月24日为张某补缴了2003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社保费,张某于2008年9月23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直到申请离职时才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于2010年8月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幼儿园补偿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因享受不到的退休金19776.8元和医疗费2041.45元。幼儿园答辩称,其一直愿意为张某购买社保,而张某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不购买,作为具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某应该预见到不购买社保带来的风险,所以不同意张某的主张。请问幼儿园的抗辩成立吗?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二是劳动者申请不购买社保,而造成不能享受的社保待遇,能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郑律师分析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是相冲突矛盾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补充,正确的理解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郑律师还分析说: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结合本案,张某由于自身原因申请放弃购买社保,而造成不能享受的社保待遇,虽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因此免除幼儿园向张某承担退休金和医疗费的责任。因此,幼儿园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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