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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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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2010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企业、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法律规范,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为帮助企业和参保人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税局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面,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归纳解答。
 
  一、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企业不为员工进行参保登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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