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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短期内难涨价 全行业5年亏17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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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无证驾驶、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将保险公司的的代位求偿以法律文书形式进行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限额将从现行的1万元提高至人身伤亡11万元,这一垫付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违法驾驶者索赔。

  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一位负责人称,此前,由于上述违法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违法驾驶者仅能通过与法院沟通,且赔付费用仅限于受害人的抢救费以及医药费,赔付限额仅为1万元。

  一些投保人担心,由于《司法解释》将无形中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本已亏损的国内交强险可能借机涨价。但一些交强险业务负责人昨日告诉早报记者,由于交强险经营数据仍需厘清,保监会目前并不支持涨价,短期内交强险尚难涨价。

  支持交强险

  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问题。为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分析人士称,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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