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50元,其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包括提成)为14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中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即1400元/月为计算标准,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律师点评: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本案中,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个人承诺无效。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