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6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江西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55元,调增部分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据了解,这是江西省自2007年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政策以来第七次调增标准。同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退休人员,财政补助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标准也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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