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2号)精神,现将确定2015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29024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419元确定。
2.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580元、725元、1451元、2176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4837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031元确定。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4837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031元确定。
2.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9523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7936元确定。
2.离退休(退职)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标准征缴。
五、其他
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2.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