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职工。2015年6月底,沈某在
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3年的
医疗保险和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费,共计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办理。为了能尽快退休,沈某自己缴纳了上述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他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沈某要求单位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单位认为这是他自愿缴纳的,单位不应承担。那么,职工对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怎么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自行补缴费用后可否向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会保险费。
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该案中,由于沈某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使得餐饮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沈某不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维权。不过,沈某替单位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自己蒙受了损失,而单位因此获得了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沈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向沈某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沈某所垫付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