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社保局日前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提出补充意见,调整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必备条件。按照新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据市社保局透露,定点零售药店如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服务协议。
市社保局在补充意见中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
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学技术人员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此外,定点零售药店还要求在本市连续经营时间满1年,且在申报之日计起前1年内及审核期间无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情形。药店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能够满足参保人需求,同时经营医疗用品及非医疗用品的,应设置物理隔离。补充意见还对药店的营业时间提出要求,规定药店要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如果定点零售药店在一年内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两次;《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将定点资格买卖交易,或将定点零售药店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将会被取消其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