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外转移到广东省社保的:
1.现在广东省社保局参保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将原在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东省社保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我局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2.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广东省社保转移到省外的:
1.所需资料。
(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广东省社保局办理转出。
(3)转出办理完毕,广东省社保局经办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可以选择邮寄或自行交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2.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办理。转移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省内其他社保机构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
1.适用条件。
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
2.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
(4)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3.注意事项。
(1)转入基金含一次性补缴基金(如早期离开国有企业补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等)的,需同时提供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审核资料。
(2)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退款手续,提供《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和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需说明银行卡的开户银行支行名称)的复印件。
(二)广东省社保局转移至省内其他社保机构:
1.所需资料。
(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
(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2.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3)需要审核历史信息的参保人,应凭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协办函》到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省社保局开具《参保凭证》十个工作日后将档案资料复印件提交广东省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