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交
社会保险可享受补贴。昨天上午,厦门市人社局举办12333电话咨询和在线访谈,解读“市民就业创业政策”。
据介绍,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和
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其中,2015年7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为652.87元/人·月。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
社保补贴,只要有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