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职工胡某毕业后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参加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以及附加住院险。2015年3月,胡某因胆结石切除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住院险的赔付标准,以每天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赔偿胡某1200元。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同病房病友一比,胡某少报销了很多。病愈出院后,胡某找到公司,一是要求公司报销医药费,二是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可公司一口回绝。公司认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都是保险,具体参加什么保险由公司自行决定;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付,何来再报销医药费一说。争论不下,胡某找到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市总工会指出,虽然化工公司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法律贴士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选择性地参加社会保险?答案是不能。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很大区别。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收入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则是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以降低或化解投保人风险的保险形式。
社会保险具有的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最明显和最根本之处。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也就是说,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商业保险不能也无法替代社会保险,只能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投保了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特别提醒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在市总工会多次宣传和反复协调下,化工公司同意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胡某报销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并同意尽快为胡某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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