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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时性降低企业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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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记者从杭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在杭企业实施临时性降低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

  昨天,记者从杭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在杭企业实施临时性降低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本次临时性降费的对象为已依法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体降费标准如下——

  每年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实行临时性减征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征收。

  下调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主城区的生育保险费率由1。2%下调至1%。

  下调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2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在现行企业缴费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1。2%调整为1。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和原浮动办法执行,调整后各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和最高浮动费率同步下调0。2个百分点。

  操作时间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主城区临时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分别安排在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下调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操作时间从2016年4月开始实施,涉及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未享受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征费额,于2016年4月和2016年5月在当月应征费额中核减,单位缴费基数以核减月基数为准。

  临时性降费期间,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与地税部门的业务对接工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当月的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保个人账户中应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减征造成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部分,先由当地历年结余资金予以弥补,仍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市)可按照杭政函〔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临时性降费后,各区、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率不低于0。5%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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