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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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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以上规定中征收的滞纳金,都是针对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没有及时为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因此原则上不应征收职工个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于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及时为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养老保险滞纳金如何计算?
 
  补交保险滞纳金计算方法例如: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以2003年1月至7月为例,每月按30天);
 
  1月:月缴费额×2‰×30(天)×7个月=1月份滞纳金;
 
  2月:月缴费额×2‰×30(天)×6个月=2月份滞纳金;
 
  7月:月缴费额×2‰×30(天)×1个月=7月份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总金额=1月份缴费额+2月份。..。..7月份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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