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
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银行帐号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地税机关已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5)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
(6)《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办理资料:(1)本人二代身份证;(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近期(半年)一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
城乡居民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