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市区财政体制,以中央、省对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础,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收支、增收分成、专项结算”,意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出台《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若干意见》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市区财政体制,以中央、省对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础,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收支、增收分成、专项结算”,意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区域管辖范围内产生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银行及保险、证券、典当、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跟定占用税、契税等,市区各项非税收入。
在支出方面,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直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市本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协调区域发展以及全市宏观调控所需支出等。区级支出主要承担区级机关所需经费、区级基础设施以及区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等。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针对经营性用地,市财政计提各项基金后,再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政策。在完成市委、市政府当年收入考核任务的前提下,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地方财政收入超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的50%,市级作为奖补资金予以返还。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各区。同时,对黄岩区西部生态保护发展给予支持补助。
社保基金实施统筹政策。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执行统一的征管政策、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政策和基金管理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政策、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逐步实现市区社保政策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