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004元,月平均工资4417元。
(二)参加
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17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或50%,即2650元或2209元申报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按参保人员选定缴费标准的20%缴纳。
(三)2015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451元。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4%,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比例为0.5%。
(一)市社保局自2016年6月起,每月将在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按照新的缴费标准划扣当月社保缴费。
(二)对于在2016年1月至5月因缴费基数发生变化,造成需办理1月至5月基差补交的,市社保局将于6月22日进行1月至5月基差批量划扣。
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并在社保费划扣之日前,足额存入社保费,确保划扣成功,相关待遇正常享受。
备注:1.本年要求变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请按上表标准将6月份应缴费款及1-5月补差金额一并存入申报银行卡账户内。
2.上年度按照较高标准缴费,本年度申报变更为较低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缴费银行卡到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差额退收,因缴费标准降低的退费将退至您申报账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