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华商报社和省人社厅联合推出的“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问答”已陆续推出两期,本期政策问答从多个方面明晰社保转移接续的各种细节问题,为农民工朋友及时了解政策提供便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无论是跨省还是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以转移接续,但对已经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怎样办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办理?
(1)适用范围: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5.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时点和条件分别是什么?
(1)衔接时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衔接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计算?
(1)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资金计算: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7.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农民工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返乡的,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灵活就业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我省流动人员(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待遇如何享受?
流动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与转入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并享受转入地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