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3月3日联合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顺德区困难群众市外就医医疗救助工作,其中,文件规定首次救助时,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对于首次救助,文件规定全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外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总费用在扣除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其中,全区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当上级文件规定的救助比例和标准高于顺德区救助比例和标准时,按上级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次救助方面,全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首次救助)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同样,当上级文件规定的救助比例和标准高于顺德区救助比例和标准时,按上级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困难群众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经费在福利彩票公益金镇街分成的医疗救助金中列支。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临界对象可回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救助,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直接将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