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注意啦,“挂靠”“代缴”
社会保险属于骗保,是违法的!于7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骗保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日前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不少代缴社保的中介,提供所谓的“挂靠”服务,其针对的人群大多是离职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没有找到工作的人员等。代缴服务包括职工
养老险、
医疗险、工伤险、
生育险、失业五险和公积金。有的号称“正规可靠”“专业办理”“保你离职不怕断社保”,有些机构代缴社保的微信公众号,甚至专门开发了APP。而被代缴社保的个人通常是与代缴机构签订一份服务协议,既没有在代缴机构上班,又没有领取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挂靠”在代缴机构上参保。
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允许的。7月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根据《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条例》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