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历史、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可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可享受工商、税务、
社保、财政等部门的优惠政策扶持与便捷服务。
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由市工商局起草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明确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意见》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依据《意见》,我市“个转企”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六大类。“个转企”后,除可享受我市扶持企业发展的系列优惠政策外,企业还能享受到专门针对“个转企”的四大类特定扶持政策——
税收政策支持。对“个转企”后的企业设置3年过渡期,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在过渡期内可参照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标准缴纳税费。
财政扶持政策。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但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市经信委提供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周转支持,并可向市经信委申领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鼓励转型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按有关政策给予5万元奖励。
社保政策扶持。“个转企”后的企业,从转企之日起,
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可设置期限为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仍可按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3年过渡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市人社局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
实行“无障碍”快捷准入服务。“个转企”按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型升级后,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其字号可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前;简化“个转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原个体工商户涉及保留许可经营项目的,转型为企业后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许可经营项目不变的,登记机关先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后,企业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