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晚,燕罗街道某电器公司员工郑维(化名)正在公司加班,到22点左右突然身体不适晕倒在车间内。其同事见状立即将郑维送往松岗塘下涌燕罗塘医院进行救治,该院因医疗设备有限,紧急转至松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郑维于当天死亡。事后,郑维家属得知,公司自郑维入职以来一直未为其购买社保,认为郑维属于因工死亡,并向厂方追讨法定赔偿。
该电器公司厂内共有四间小厂房分别出租,其中死者郑维所在的小厂房承租人系吴先生。家属就郑维死亡赔偿之事与吴先生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燕罗街道司法所介入主持调解。
无法达成一致
数次调解失败
第一次调解,厂方提出赔偿5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金,家属无法接受厂方的低额赔偿,第一次调解失败。
再次调解时,司法所调解员通过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是吴先生,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人,公司应当与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家属强烈要求直接与法定代表人协商赔偿事宜,调解员于是致电该电器公司,却得知该法定代表人身在香港,暂时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因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之事,只能又告一段落。
面对前几次的调解无果,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越来越激动:一方面,吴先生认为家属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太高,相关事宜应当等法定代表人回来,共同商讨;另一方面,郑维家属怕对方故意拖延,再拖下去会不了了之,更急于确定赔偿事宜。
追本溯源定纷止争
司法所调解员分析认为,此时调解最大的难题是公司方与家属方对于死者的死亡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家属方要获得赔偿,须先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亡认定,但是,在认定工亡时,死者与公司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取证问题,又让家属陷入困境。在公司方不配合的情况下,要举证劳动关系,首先要向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劳动关系,而仲裁耗时过长,加上在深圳的开销很大,面对这层层难题,家属着急又无奈。
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关系进一步僵持,调解员多次积极致电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与法律知识讲解,同时不忘安抚死者家属的心情,耐心劝导双方尽量以调解的方式,争取化解纠纷的同时达成双方利益最大化。随后调解员把握时机,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心平气和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一场持续了近四个月的工亡赔偿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