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在邯郸曾有一个机关干部问“社会保险都普及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指人身保险)还有必要存在吗?”笔者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社会保险是否普及,保障范围和水平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准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从法律意义角度分析,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即国家或者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用行政手段对全体国民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民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或者中断劳动收入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是一个契约,即保险契约,通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做的约定,属于民商法范畴。
我国《保险法》调整的是商业保险法律关系,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看到的全部是商业保险,提供商业保险的企业称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社会保险的服务部门,全部由政府机关承担。
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仅两字之差,但却体现了社会文明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国民提供的最基本的社会福利,满足国民最基本的社会需要,或曰生存需要;商业保险是在国民获得最基本社会保障后,为进一步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更好地保障自己未来生活而投保的保险。商业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
笔者认为,有了社会保险,为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未来不可预见的各种外来风险,可以在经济条件许可下投保合适的商业人身保险。另外,因为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因国力或者其他原因所限,还不能将全体国民纳入到社会保险之中,因此为自己投保一份恰当的人身商业保险,也不失为明智之举,但要量力而行。
社会保险具有自己的局限性,只能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试想,治疗某些病疾的医疗费用耗费巨大,“大病一场,从头再来”,与社会保险相比较,商业人身保险才能提供较为完善的保障。作为日趋富足的中产阶层,投保适合的商业人身保险,不仅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商业保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商业保险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精神;体现了“契约平等、自由”的法制精神;体现了风险由国家负担,风险分散于社会共担的人文精神。因此,有了社会保险,我们还需要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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