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未满一年要离开上海,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却不能转移;保险险种比较单一,涉及面广的生育保险却不列入其中……对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能否与各地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合作,灵活操作养老保险费退回等。今天上午,市政协2007年课题调研报告正式出炉。包括保障来沪务工人员权益、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在内的41份报告受到关注。其中,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尚不完善的现状,报告建议操作方式不妨更“活”些。
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本市来沪务工人员逐年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底已达360万人。
2002年始,本市实行了来沪务工人员综合保险。从2005年4月起,增设了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医药费补贴项目。据统计,2006年末全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达279万人,参保人员中累计已有2。9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340多万人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其中1。9万人享受了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210万人领到了累计1年以上的养老补贴凭证。
三大问题成制约瓶颈
与逐年增长的数字形成对比的是,具有突破性和示范意义的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在具体运作上尚存在一些问题。新出炉的政协课题调研报告指出,由于综合保险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受到商业利益驱动,直接造成综合保险转移、续保的困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缴费未满一年却要离开上海的务工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间接为投保人的费用追回设置了障碍。
目前的综合保险险种尚不够完善,未涉及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则更不统一,在建筑单位工作的来沪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中甚至没有包含“养老补贴”。而在具体使用上,每人每月20元的医药费补贴使用则相当有限,不能用于医院看病,也不能作为住院医药费补贴。
此外,理赔结算手续繁琐,也给来沪务工人员造成不便。如较大的工伤事故调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而这些人员工作流动性较大,往往事故理赔还未完毕,工地已转移了,死亡或伤残者家属常常难以立即领到赔款。
尝试新方法完善制度
报告指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综合保险,必须明确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参保者和经办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妨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成立由社会各方面成员组成的理事会或监事会,确保综合保险资金安全运作,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资金的具体运作、给付情况定期公布。
对于一些缴费未满一年却要离开上海的务工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的问题,报告建议探索与各地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合作,当来沪务工人员离开上海时退回其所缴养老保险费,并开具缴费证明,便于其在新的工作所在地继续参与当地的相关保险。
而在保险内容方面,增加生育保险一项,并统一综合保险的缴费标准,建议所有来沪务工人员均应通过缴纳综合保险享有养老补贴,且适度提高综合保险的工伤、医疗保障水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起付线应与本市职工的标准逐步统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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