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5年回忆录
宣传
让更多人了解综合保险
为了做好综合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和企业主的守法意识,市综保中心通过印制宣传资料、拍摄电视宣传短片、举办政策培训班以及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了综合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随着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的社会认知度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已真正认识到综合保险是政府为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政策,是为农民工精心设置的社会保险项目,为综合保险的推行奠定了良好舆论基础。
督查
没缴综保就被严处
“每年我们都会开展农民工综合保险大检查,以确定参保情况。”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检查,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本人的参保意识、是否足额参保等情况,用人单位如果不为农民工参保,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了补缴综合保险外,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该负责人称,我市农民工综合保险已经实施5年,从几年的工作中他们发现,部分企业漏保情况还是存在。“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和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障意识不强,不愿意参加保险;而有些企业出于节约劳动力成本考虑,不愿意为农民工参保。”该负责人表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为农民工参保是必须履行的责任,他们一定严加查处,坚决执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此外,为进一步确保综合保险基金安全,加强监督力度,市综保中心还主动邀请市审计局对我市综合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从审计调查结果来看,全市综合保险基金的征、管、用运转正常。下一步,市综保中心将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对综合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
【案例1】
现金形式发保险费属违法
某装卸服务公司从2003年起陆续招聘刘某等59人从事装卸货物工作,但直至2005年10月才为上述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之前一直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社保补贴”。2007年3月31日上述职工被公司解聘。2007年4月1日刘某等59人就社会保险补缴一事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为刘某等59人补缴从2003年至2007年3月的综合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73712.8元,装卸服务公司承担198438.24元,刘某等59人承担75274.56。刘某等59人返还以现金形式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点评:用人单位必须尽“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单位必须参保
舒某于2003年3月至2006年7月在某销售公司上班,工作4年期间,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舒某购买社会保险。2006年8月舒某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买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如下: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因此,该公司应为申诉人补缴2003年3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综合社会保险费共计11468元。
点评:用人单位不得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前置条件,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必须在30日之内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探索创新是促进综合保险不断发展的动力
我市综合保险工作的开展,始终坚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原则,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保障水平。2003年我市在西部首创综合保险机制后,去年初,又新增女职工生育补贴和医疗个人账户两项综合保险待遇,使综合保险的待遇保障项目增至五项,大大地提高了保障水平。随后我市又大胆创新,制定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建筑行业农民工按照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缴费比例和待遇保障项目参加综合保险,妥善解决了过去建筑行业由于用工关系复杂、农民工流动性大,只能参加意外商业保险的难题,为今后解决其他特殊行业的参保问题开创了新思路。
现在,我市又正在起草制订促进农民工向城镇居民转变的一系列文件,其中让已经参加了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在身份转变时可以社保关系也可以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居民社会保险等转接;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等新的政策对农民工更加有利、更加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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