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月1日起,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昨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的政策措施实施后,参加综合保险农民工在已经实现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础上,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在养老保险上可与城镇职工享同等待遇。
4月1日起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保
据悉,截至2010年末,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参保133.3万人。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介绍,以前成都市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是专门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障只有老年补贴,明显低于城镇职工,而且一次性发放;门诊个人账户和失业、生育补贴标准也低于城镇职工。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也与城镇职工一致
在工伤、生育保险接续参保方面,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接续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张小江说,农民工在已经实现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础上,综合保险与城镇职工并轨后,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
详细解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怎么缴?
1、养老保险:按参保农民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接续参保:
在养老保险接续参保方面,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及其劳动者,以及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12%,2016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自愿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和2011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并轨上,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接续参保:
在医疗保险接续参保方面,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自愿选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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